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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财保369号之一

丁晓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晓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369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刘学忠,*居民。

被

申请人:丁晓峰,居民。丁晓峰与刘学忠*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鲁*财保*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学忠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刘学忠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学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交纳了保证金。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刘学忠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强

审 判 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 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