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粤0115执2257号关于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梁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应向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140元及赔偿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应以尚欠款额为基数,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4月8日,计至货款之际清偿之日止)的义务,负担案件受理费1027元。因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经权利人深圳深爱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238元由被执行人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承担。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义务,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至今仍没有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广州浩永虹照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楚泽附:本决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