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460号
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81092931N
法定代表人:黄建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春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俞岳祥。
被告:罗成良。
被告:吴菊芬。
被告:慈溪市小安成良蔬菜加工厂。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海江村杭湾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成良,该厂厂长。
被告:俞海洋。
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岳祥、罗成良、吴菊芬、慈溪市小安成良蔬菜加工厂、俞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26元,减半收取计3813元,由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潘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