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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460号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俞岳祥、罗成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岳祥,罗成良,吴菊芬,慈溪市小安成良蔬菜加工厂,俞海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460号

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81092931N

法定代表人:黄建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春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俞岳祥。

被告:罗成良。

被告:吴菊芬。

被告:慈溪市小安成良蔬菜加工厂。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海江村杭湾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成良,该厂厂长。

被告:俞海洋。

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岳祥、罗成良、吴菊芬、慈溪市小安成良蔬菜加工厂、俞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26元,减半收取计3813元,由原告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潘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