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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4执198-1号

李玉秀与张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秀,张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4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秀,女,汉族,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张利,男,汉族,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李玉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利支付欠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玉秀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并缴纳执行费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204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韶文

审 判 员  王立博

代理

审判员  王文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