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4864号
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中河路**号海晨大厦112、114-117。
法定代表人:朱世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陆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于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