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139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城西北大西路C幢。
负责人:张树宝,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冯金生,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冯军生,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被告冯金生、冯军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于2016年8月25日以二被告已归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启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