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5民初139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冯金生、冯军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冯金生,冯军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139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城西北大西路C幢。

负责人:张树宝,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冯金生,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冯军生,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与被告冯金生、冯军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于2016年8月25日以二被告已归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归还贷款本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启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