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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1560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与山东君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君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瑞麒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市新角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辰纲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志冉商贸有限公司,张瀚,武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1560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

被执行人: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君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瑞麒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市新角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辰纲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志冉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瀚。

被执行人:武政。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君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瑞麒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市新角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辰纲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志冉商贸有限公司、张瀚、武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欠款953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797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海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君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瑞麒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市新角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辰纲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志冉商贸有限公司、张瀚、武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