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惠玉芹,居民。
被执行人:陆登科,居民。本院在执行惠玉芹申请执行陆登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波
审 判 员 马广文
代理
审判员 石少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