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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1190号

惠玉芹与陆登科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惠玉芹,陆登科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惠玉芹,居民。

被执行人:陆登科,居民。本院在执行惠玉芹申请执行陆登科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波

审 判 员  马广文

代理

审判员  石少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