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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568号

马利成与魏建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568号申请执行马利成,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魏建国,男,40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55804元(含执行费2204元),未执行标的1558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及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天成

代理

审判员  王立军

代理

审判员  秦慧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