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11民初2378号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与买喜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喜召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2378号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涛,经理。被告买喜召,男,1969年11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买喜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程浩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国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