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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1657号

(2016)粤52刑更字第1657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赖金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1657号罪犯赖金润,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金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赖金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赖金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5月20日,共获嘉奖22次;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6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赖金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赖金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洁东

审判员  陈树城

审判员  林晓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