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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7民初2206号之三

宋兵诉张生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兵,张生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7民初2206号之三

原告:宋兵,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奇台县。

被告:张生虎,男,现年38岁左右,汉族,农民,住吉木萨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兵与被告张生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兵撤回对被告张生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宋兵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翠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