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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6117号

通州区永乐店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与马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州区永乐店镇XX村村民委员会,马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6117号申请执行人通州区永乐店镇XX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马XX,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通州区永乐店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与马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15)通民(商)初字第135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暂不具备执行返还条件。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执行返还条件具备,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3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庄庆龙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