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417号
原告:郑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华,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欢。
被告:李俊。
原告郑鹏与被告明欢、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郑鹏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XX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