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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1417号

原告郑鹏与被告明欢、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鹏,明欢,李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417号

原告:郑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华,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欢。

被告:李俊。

原告郑鹏与被告明欢、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郑鹏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XX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