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邵中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资园路30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阳市宝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洋溪村。法定代表人罗晓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邵阳市宝东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阳市宝东纸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甲方)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宝东纸业有限公司(乙方)自愿达成和解后,于2016年7月26日又自愿达成了如下债务清偿补充协议:“一、甲方同意乙方按如下计划归还债务:2016年11月归还10万元整,2017年11月归还20万元整,2018年11月归还30万元整,2019年11月归还70万元整,2020年11月归还80万元整,2021年11月归还110万元整,2022年11月归还130万元整;
二、乙方及丙方(抵押物租赁方:刘新求、易腾贤、刘海林)承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内容履行,即丙方直接将承包期内应付全部租金汇入甲方账户用于归还乙方债务,如有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全部补足。甲方账名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5101730012306215012;
三、如果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没有将全部租赁费打入甲方账户,甲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索,并且有权向丙方主张违约责任;
四、乙方解除及变更租赁合同时,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抵押物出租无效。上述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条件具备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志 军
审 判 员 胡 文 彬
审 判 员 陈 更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欧阳佳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