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2105号原告梁世川,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被告张峰胜,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世川诉被告张峰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世川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峰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世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世川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梁世川承担。
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为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