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821号罪犯陈金涛,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穗萝法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涛犯强迫卖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2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4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金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金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1月获得监狱记功,已交罚金6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金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建 扬
审判员 欧阳建辉
审判员 钱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 妙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