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218号
原告:武汉鑫韵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叶晓晖,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至和彩印包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工业园(新江岸五村189号)。
法定代表人:朱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韵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至和彩印包装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韵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汉市至和彩印包装广告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韵升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武汉市至和彩印包装广告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永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