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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102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赵嘉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赵嘉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102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PJ691U。

主要

负责人:叶祝华,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信,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嘉俊,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赵嘉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赵嘉俊拖欠信用卡款项未依约归还,请求判令被告赵嘉俊向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245407元及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3月17日利息24229.13元、滞纳金40251.78元,2016年3月18日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庭审中,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表示被告赵嘉俊于2016年3月17日后偿还了部分款项,截至2016年7月27日尚欠信用卡本金15407元、利息32965.75元、滞纳金60577.05元。

被告赵嘉俊辩称,确认尚欠本金数额,利息和滞纳金的数额不确认,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利息和滞纳金只可以计收三个月,三个月之后不再计收;因被告赵嘉俊已经支付了很多的利息和手续费给原告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希望可以酌情减免利息和滞纳金。

经审理查明:信用卡卡号:40×××15。信用卡种类:中银白金信用卡。利息计收标准: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计收标准: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欠款情况:截至2016年7月27日,赵嘉俊欠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5407元、利息32965.75元、滞纳金60577.05元,合计108949.80元。

本院认为,赵嘉俊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愿意遵守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该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赵嘉俊持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足额还款,属于违约,应承担偿还透支本息、滞纳金的违约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对透支款项计收利息、滞纳金的标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赵嘉俊称相关法律规定利息、滞纳金只可计收三个月,本院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法律依据,但其逾期未能提交,故本院不予采信,中国银行中山分行有权对利息、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债务清偿之日。关于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主张赵嘉俊欠款的数额,有其提交的系统数据以及交易流水予以证明,且赵嘉俊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嘉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6年7月2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108949.80元,以及从2016年7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8元,减半收取2974元,诉讼保全费2069元,合计5043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赵嘉俊负担(该费用被告赵嘉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静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练康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