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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3601号

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卓韵商贸有限公司、张树中、柏传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南京卓韵商贸有限公司,张树中,柏传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601号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89号-4。负责人黄咏花,行长。委托代理人姚磊、丁吟菲,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卓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6号5楼。法定代表人柏传娅。被执行人张树中,男,汉族。被执行人柏传娅。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卓韵商贸有限公司、张树中、柏传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钟山公证处(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463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南京卓韵商贸有限公司应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口支行贷款本金14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张树中、柏传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三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卓韵商贸公司名下有本市湖南路16号房产四处,本院进行了司法拍卖,湖南路16号六、七、八层以1257万元成交,拍卖款项本院已全额拨付申请人。湖南路16号一层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张树中名下有本市大光路、鼓楼区西康路房产两处,本院已进行了查封,因房产上设有大额抵押,本院暂未处置。柏传娅名下无房产、无车辆。卓韵商贸公司已歇业,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意法院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拍卖的房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3463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伟萍执行员  吕 军执行员  池仲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天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