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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民初1779号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779号

原告:陈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毕从宽,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克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永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