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779号
原告:陈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毕从宽,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克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永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