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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755号

张家港兴业钢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汽钢贸易有限公司、殷慧飞、李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港兴业钢管有限公司,吉林省汽钢贸易有限公司,殷慧飞,李竹,马洪骥,左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755号

原告:张家港兴业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胜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忠,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汽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瑞鹏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邢洪金,执行董事。

被告:殷慧飞,女,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竹,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马洪骥,男,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左桂荣,女,住吉林省柳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兴业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汽钢贸易有限公司、殷慧飞、李竹、马洪骥、左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兴业钢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兴业钢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兴业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14.00元减半收取12,357.00元,由原告张家港兴业钢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邢子健

审 判 员  韩 玲

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