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5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丽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773216A。法定代表人郁玉生,董事长。被执行人丹吉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袜业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78294724T。法定代表人洪冬英,董事长。上海丽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丹吉娅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丹吉娅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上海丽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丹吉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立刚
代理
审判员 毛巨波
代理
审判员 郑杭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