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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3553号

肖某与余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肖某,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3553号

原告:肖某。

被告:余某。

原告肖某与被告余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肖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肖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美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