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3553号
原告:肖某。
被告:余某。
原告肖某与被告余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肖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肖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美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