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李子才,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皮翠春,女,1963年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丁进华,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徐红红,女,1972年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子才、皮翠春与被执行人丁进华、徐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进华、徐红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子才、皮翠春也未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李子才,皮翠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子才、皮翠春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78400元及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子斌
审判员 冉成文
审判员 杨志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覃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