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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刑更654号

庞厚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庞厚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刑更654号罪犯庞厚钻,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上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厚钻犯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防市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于2016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庞厚钻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扣减报减刑期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庞厚钻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截止2016年3月份已获奖励分105.87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庞厚钻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罚金义务,应扣减部分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庞厚钻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岚

审判员 刘敬兴

审判员 张 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清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