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物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青海省物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物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物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长治煤炭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物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李晋星
审判员 申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树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