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3437号
原告:朱爱华,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赵伟,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龙彬,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万清,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王荣禄,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王华静,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华与被告张万清、王荣禄、王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爱华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华撤回起诉。原告朱爱华预交案件受理费4534.75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朱爱华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509.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朱爱华。
代理
审判员 张万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婧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