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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1889号

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章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889号

原告:章某,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峰,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

被告:吴某,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章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群负担。

审判员  陶正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