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889号
原告:章某,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峰,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
被告:吴某,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章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群负担。
审判员 陶正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