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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执56号

终结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灵石县英武乡和平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灵石县英武乡和平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5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昌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中全经理被执行人灵石县英武乡和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石县英武乡和平村。法定代表人任万明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灵石县英武乡和平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后灵石县英武乡和平村民委员会已按约全部履行完毕,再无其他纠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729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森

审判员 杨福太

审判员 侯秀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建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