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29行初31号起诉人:马清录,男,1945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住广河县。
委托代理人:马绍龙,男,1967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广河县。起诉人马清录诉广河县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土地使用证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清录所诉的x号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马清录不是适格的原告,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马清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东麟
审 判 员 袁 胜
代理
审判员 马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