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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行初31号

马清录起诉要求撤销土地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清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29行初31号起诉人:马清录,男,1945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住广河县。

委托代理人:马绍龙,男,1967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广河县。起诉人马清录诉广河县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土地使用证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清录所诉的x号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马清录不是适格的原告,故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马清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东麟

审 判 员  袁 胜

代理

审判员  马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