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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877号

倪章洪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章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877号罪犯倪章洪,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宁南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4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章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0084.62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7月23日以(2008)闽刑复字第52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倪章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倪章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5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5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倪章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章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0一三年十一月至

二0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六分,获得二0一四年监狱表扬,二0一三年、二0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1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倪章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倪章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