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1行初559号原告唐月,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代理人王庆波,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631443委托代理人谭琪,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699320被告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邹杰,区长。委托代理人吴小兰,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8911245425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月诉被告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唐月以“申请人与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月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月负担。
审 判 长 霍守明
代理
审判员 黄永福
代理
审判员 喻 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