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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2164号

黄斌、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斌,姚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2164号

申请人:黄斌,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明红,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力,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姚勇,男,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审理的申请人黄斌与被申请人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姚勇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姚勇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音 乐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