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甘绍能,男,生于1964年7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泽荣(曾用名刘泽云),男,生于1972年11月5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合江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甘绍能申请执行刘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泽荣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甘绍能欠款本金355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用687.5元。由于被执行人刘泽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甘绍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刘泽荣继续履行(2015)合江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绍能在发现被执行人刘泽荣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明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