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申24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广全,男,193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钢铁厂职工医院离休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娟,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良,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灿海,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原审
第三人:山东三宇和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畅,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魏广全因与被申请人郑灿海、原审第三人山东三宇和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魏广全与郑灿海及第三人山东三宇和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郑灿海已经依约支付了房屋价款并收取涉案房屋,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郑灿海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属信息、收条等证据,结合第三人山东三宇和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缔约过程的陈述及郑灿海支付房款、魏广全交付房屋等合同履行相关事实,能够证明缔约各方就过户时间进行过协商,并就补缴社保满一年后再办理过户达成合意。魏广全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予解除,并判令魏广全协助郑灿海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魏广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鸿翔
代理
审判员 姜 涛
代理
审判员 毕卫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