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2716号
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
被告: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连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云洲,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隆,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任某、东营国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516.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爱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