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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2955号

钱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钱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955号原告钱某,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福贞,夏邑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郭某,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钱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郭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郭某应诉,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郭某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钱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雷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山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