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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260号

区焕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区焕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260号罪犯区焕光,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云区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区焕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云中法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区焕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区焕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区焕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4年3月,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区焕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区焕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国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