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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544号

郑长亮与陈玉松、陈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长亮,陈玉松,陈容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5544号

原告:郑长亮,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被告:陈玉松,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被告:陈容丽,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原告郑长亮与被告陈玉松、陈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长亮、被告陈玉松、陈容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长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陈玉松、陈容丽共同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7日,陈玉松以经营红木需要资金为由向郑长亮借款8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1年内还清。借款到期后,经郑长亮多次催讨,陈玉松以没钱为由拖延不还。郑长亮要求陈玉松补写借条,陈玉松担心被起诉,拒不出具,但承诺尽快还清及按季度支付利息。之后,陈玉松还是分文未还。因该债务为陈玉松、陈容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陈玉松、陈容丽应共同偿还。陈玉松辩称,1、陈玉松不认识郑长亮,因双方的妻子认识,郑长亮通过其妻子向陈玉松要求合伙经营红木生意。之后,陈玉松同意郑长亮的合伙请求并告知经营生意有风险,郑长亮表示没事并拿出2万元交给陈玉松要求陈玉松做主投资。陈玉松用上述款项购买木材,现在木材在香港被扣,亏损应共同承担;2、陈玉松没有向郑长亮借款,如果有借款,肯定有出具借条。陈容丽辩称,陈容丽与郑长亮的妻子系同村人,郑长亮的妻子听说陈玉松在做红木生意,就提出让郑长亮合伙。接着,陈容丽把陈玉松的电话给郑长亮的妻子,让郑长亮与陈玉松自己联系。之后,陈容丽不清楚郑长亮与陈玉松之间是怎么联系的,但认为,如果是合伙经营生意亏损,就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郑长亮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话费详单及2016年1月5日、1月7日、3月20日、4月3日和6月27日郑长亮与陈玉松的通话录音及文字资料;2、中国移动通信短/彩信详单及2016年7月7日、7月13日和7月25日郑长亮与陈玉松的短信记录。陈玉松质证认为,上述通话录音及短信是郑长亮与陈玉松的通话录音及短信记录,但上述通话录音讲的是郑长亮的合伙出资款2万元的利息,郑长亮提供的短信下面还有陈玉松发给郑长亮的两条信息记录,讲的是合伙经营生意的事实。陈容丽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均不清楚。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玉松、陈容丽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20日,郑长亮与陈玉松通电话,内容有“……郑长亮:我借给你,利息你吃。陈玉松:好的,可以。郑长亮:利息你吃,利息要怎么还?陈玉松:利息一季度还也可以,一个月还也可以。郑长亮:要不,按月还轻一些,一个月1500元。陈玉松:一个月1200元。郑长亮:是的,一个月1200元,没错。郑长亮:80000本金要怎么还?陈玉松:本金还多少,算多少。卖多少还多少,有就多还,今年挣钱还债。郑长亮:你要什么时间还完?陈玉松:不能说时间,能说时间早就还了,能说时间就不必说这么多话了。郑长亮:总共这80000元都还我,不能超过这一年,年底还给我,都还完,还是怎样,说一个时间?陈玉松:今年百分之百债要还完。郑长亮:利按月还,本金这一年要还给我。陈玉松:好的,利息这么多,一个季度3000多元。郑长亮:一季度3600元”。2016年6月27日,陈玉松与郑长亮通电话,内容有“郑长亮:80000本金能还一些?陈玉松:利息现在都没钱给你,现在说这些,现在没地方挣钱,哪里去挣钱……”。2016年7月13日,郑长亮发短信给陈玉松,内容为:今天有钱不?有的话我晚上过去拿。8万本金没钱还,应该利息要还吧!希望你理解一下好吗!。陈玉松回复:有钱我会通知你,我口袋只有六元钱。2016年7月25日,郑长亮发短信给陈玉松,内容为:松,有钱不?借给你8万本金没钱还,利息能还不、你没还我钱、弄得我头痛啊!希望你理解好吗有钱、赶紧通知我好吗?陈玉松回复:真了没钱,开支还别人借,下个月再说。现因陈玉松未还本付息,故郑长亮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郑长亮虽没有提供书面证据证实借款事实,但其提供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话费详单、通话录音、中国移动通信短/彩信详单及短信能相互印证,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达到证明陈玉松向郑长亮借款80000元这一借款事实发生存在高度盖然性可能,本院予以认定。2016年3月20日的通话录音证实双方于该日约定月利息1200元,按月支付,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郑长亮未能举证证实2016年3月20日之前双方有约定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故其主张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从该日起按每月1200元计付利息。2016年3月20日的通话录音证实双方约定在2016年年底前还清借款本金,但陈玉松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行为,违反了双方按月支付利息的约定,已构成严重违约,而且陈玉松否认借款,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郑长亮有权要求陈玉松提前偿还借款本金。该债务发生在陈玉松、陈容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郑长亮要求陈玉松、陈容丽共同偿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玉松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陈玉松、陈容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郑长亮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日起按每月1200元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陈玉松、陈容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培添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淑娇附注:

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