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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恢96号

古咏与侯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古咏,侯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恢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古咏,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侯树明,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古咏申请执行侯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古咏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侯树明所有的灵川县城十字街天利大厦一楼灵南路向北第七个门面104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灵川县房权证灵川镇字××号,建筑面积:31.62㎡)的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3执恢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