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执字第2512号

焦振东与俞兰、朱小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振东,俞兰,朱小明,苏州丝蓓秀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灵渝织造厂,吴江能捷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512号申请执行人焦振东。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俞兰。被执行人朱小明。被执行人苏州丝蓓秀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蓓绣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俞兰,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灵渝织造厂(以下简称灵渝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俞兰,厂长。被执行人吴江能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捷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俞兰,董事长。

原告焦振东与被告俞兰、朱小明、丝蓓绣公司、灵渝织造厂、能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2014)吴江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

一、被告俞兰、朱小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焦振东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1604100元、逾期利息(以8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丝蓓绣公司、灵渝织造厂、能捷公司对被告俞兰、朱小明所应履行的本判决第一条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2560元,由原告焦振东负担7400元,由被告俞兰、朱小明负担85160元。被告俞兰、朱小明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焦振东,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丝蓓绣公司、灵渝织造厂、能捷公司对被告俞兰、朱小明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至期,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69260元,申请执行费79969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传唤各被执行人,各被执行人均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由其它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灵渝织造厂所有的座落于苏州市汾湖镇黎里人民东路114号房地产等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得款1026280元在扣除抵押登记债权、评估费等优先受偿费用后余款696036元;被执行人灵渝织造厂所有的放置于苏同黎公路西侧厂房内的239台喷水织机亦由其它案件评估、拍卖,在扣除抵押登记债权、评估费等优先受偿费用后余款1142885元;被执行人吴江市灵渝织造厂所有的放置于临沪大道的100台喷气织机经本院评估、拍卖及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为此本院依法在召开债权人会议,上述流拍设备的抵押权利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以流价(84万元)抵偿债务,尚不足以清偿抵押登记债务,无款项分配;被执行人丝蓓绣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黎里镇苏同黎里公路西侧房地的房地产等资产由本院另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变价得款在扣除抵押登记优先受偿债权及评���费后余款6857162元;被执行人丝蓓绣公司所有的放置于第三人处的155台喷水织机由本院另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变价得款在扣除评估费、保管费等费用后余款765800元。执行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正在审理的原告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致函本院:“因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对已完工工程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能涉及相应拍卖款的优先受偿”,要求本院暂缓对涉案工程拍卖款的执行;本院依职权对各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能捷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黎里方联村的房地产正由本院其它案件处置中(查封期限将于2016年9月29日届满);被执行人俞兰、朱小明共有的座落于平望镇平东街住宅3-4幢201室房产(房产建筑面积59.05平方米,俞兰、��小明共同占有三分之一的份额)由本院其它案件统一查封(查封期限将于2019年4月7日届满);查封登记于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共计六辆(查封期限将于2017年9月17日届满),但车辆不落不明,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另查,被执行人丝蓓绣公司涉及工人工资纠纷,金额巨大且尚未清偿,企业资产是否能够足额清偿尚不确定;且被执行人俞兰、朱小明、灵渝织造厂、能捷公司、丝蓓绣公司在本院涉及联保案件众多、金额巨大,在所有资产处置完毕前不宜分配。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流拍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划款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庾勤泉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