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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3643号

陈先均与葛敦科、丁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先均,葛敦科,丁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643号申请执行人陈先均,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葛敦科,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丁旭,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陈先均与被告葛敦科、丁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先均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葛敦科、丁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2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葛敦科名下车辆已查封,但查无下落,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64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忠东

审 判 员  包福建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叶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