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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047号

林峰力与郑洪光、王利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峰力,郑洪光,王利美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林峰力,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郑洪光,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王利美,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峰力与被执行人郑洪光、王利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