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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074号

张某某与西安东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东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盛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07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余某某,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东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盛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西安东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西安东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元,另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