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07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余某某,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东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盛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西安东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西安东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元,另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