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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民初752号

陈枝泉与云浮市云城区东方汽车配件部、吴木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枝泉,云浮市云城区东方汽车配件部,吴木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752号

原告:陈枝泉,又名陈新,男,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天成、余彦静,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市云城区东方汽车配件部。经营场所:云浮市云城区兴云东路238号。经营者姓名:吴金泉。

被告:吴木伙,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是被告云浮市云城区东方汽车配件部的员工。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黄伟雄,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枝泉诉被告云浮市云城区东方汽车配件部、吴木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枝泉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枝泉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解,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枝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费1327元,由原告陈枝泉负担。

审判员  黄秀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阮健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