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626执308号

执行申请人祝丽云与被执行人张映杰、张妍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丽云,张映杰,张妍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6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祝丽云,女,1968年4月29日生。被执行人张映杰,男,1966年12月26日生。被执行人张妍丽,女,1978年5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丽云与被执行人张映杰、张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2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映杰定于2016年9月30日履行完本案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6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雷 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奕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