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5财保47号
申请人:张素杰,女,1957年7月2日出生,住址蠡县。
申请人: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宏伟,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住址蠡县。系申请人李某父亲。
被
申请人:刘彦龙,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住址清苑县。申请人张素杰、李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彦龙所有的冀F×××××小型车依法查封、扣押。申请人张素杰、李某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素杰、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彦龙所有的冀F×××××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刘彦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维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旭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