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刘硕,女被告王立友,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原告刘硕诉被告王立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诉权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