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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民初931号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谢良荣、陶结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谢良荣,陶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8民初931号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阳,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谢良荣,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告:陶结平,女,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与被告谢良荣、陶结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良荣、陶结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港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谢良荣向港联公司支付租金171470.74元及滞纳金18024.32元(自2015年7月23日即开始欠款之日起按发生每笔欠款金额每日1‰计付至2016年4月24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日港联公司与谢良荣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谢良荣从港联公司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并约定了租金总额及支付方式。同日,原、被告还签订了《担保协议》,约定陶结平对上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生效后,港联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谢良荣没有按期交纳租金,至今拖欠租金171470.74元及截止2016年4月24日止的滞纳金18024.32元未付。被告谢良荣、陶结平未作答辩。原告港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车辆融资租赁合同》;2、《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3、《担保协议》;4、《车辆交付清单》;5、《欠款明细表》。本院对港联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谢良荣、陶结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港联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日,港联公司(出租人、甲方)与谢良荣(承租人、乙方)签订编号为桂南宁L×××××《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根据自己的需求,自主选定车辆及出卖方,且已对车辆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配置、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价格及车辆到货时间进行确认,乙方对其自主选定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乙方同意从甲方租赁车辆并支付租金,租赁期限、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支付内容详见与租赁合同编号相同的标的及租赁条款,标的及租赁条款为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时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约定乙方自主选定车辆型号为解放牌CA4250P66K24TLA1HE4,车架号LFWSRXRJ7ELF06114,发动机号52331421;租赁期限为24个月,租金总额374400元,乙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首付租金81250元,剩余租金共计293150元,乙方从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共24个月交给甲方,乙方于首月还款日26日前交纳4100元,以后每月还款日26日前交纳12300元,最后一个月还款日26日前交纳18450元;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乙方须按截止当月还款日累计应交未交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一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还清应交未交租金及其他款项之前,须每日按欠款余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交纳延迟履行违约金。2014年7月31日,港联公司(甲方)与南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乙方)、谢良荣(丙方)、陶结平(丁方)签订一份编号为桂南宁L×××××《担保协议》,根据甲方、丙方签订的编号桂南宁L×××××《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甲方、乙方、丙方签订的编号桂南宁L×××××《融资租赁车辆服务合同》,丙方自行提供的担保人为丙方向甲方、乙方提供担保的约定,现丙方的担保人丁某自愿就丙方在租赁合同和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向甲方、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如丙方未按租赁合同及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偿付租金、信息费、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及其他丙方应尽的义务,丁某无条件代丙方偿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并自愿代丙方承担其他义务;本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丙方基于租赁合同及服务合同对甲乙双方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的租金、违约金、信息费、其他丙方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四十八个月止。2014年8月20日,谢良荣作为承租人出具《车辆交付清单》,确认已经签署编号桂南宁L×××××《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编号桂南宁L×××××《融资租赁车辆服务合同》,租赁车辆一辆,所租车辆已办理完上牌照手续,并交付给谢良荣,谢良荣已对所租车辆(解放牌CA4250P66K24TLA1HE4,车架号LFWSRXRJ7ELF06114,车牌照号桂D×××××)进行详细检查,车况良好,随车工具、说明书、服务手册齐全,符合租赁要求,租赁车辆的牌照、行车本、购置附加税完税证明、保险卡、交强险标志、营运证已全部领取。谢良荣于2014年7月29日向港联公司支付订金30000元,2014年8月1日支付首付租金51250元,2014年8月22日支付分期租金4100元,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均按分期租金每月12300元支付,2015年7月22日支付2015年6月份的部分租金6879.26元(6月尚有租金5420.74元未付),自2015年7月开始未支付租金,余下未付租金合计171470.74元。陶结平未按《担保协议》履行担保责任。因经多次催告,谢良荣拒不偿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陶结平拒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港联公司遂于2016年5月24日诉至本院成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谢良荣与港联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约定谢良荣根据自己的需求,自主选定车辆及出卖方,港联公司根据谢良荣对出卖方及租赁车辆的自主选择,委托其代理公司向谢良荣自主选定的出卖方购买租赁车辆并租予谢良荣使用,谢良荣按约向港联公司支付租金等,故双方依法成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港联公司与谢良荣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港联公司与谢良荣、陶结平、南宁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谢良荣自2015年6月开始拖欠每月应付给港联公司的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损害港联公司的合法权益,港联公司有权要求谢良荣支付全部剩余未交纳租金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港联公司要求谢良荣偿还桂南宁L×××××《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项下所欠全部租金共计171470.74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港联公司主张的滞纳金问题,依双方合同约定,港联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应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港联公司主张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每日1‰计算,因合同租金约定已包含港联公司所获利润,每日1‰的约定过高,应予以调整,按年利率24%计算。依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每月发生的欠款金额自每月还款日次日开始支付,港联公司要求按每月发生的欠款金额自2015年7月23日起支付至2016年4月24日止,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截止2016年4月24日,谢良荣应向港联公司支付违约金12095.6元。陶结平未按《担保协议》的规定履行担保义务,陶结平应对谢良荣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陶结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谢良荣进行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良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1470.74元及违约金12095.6元;

二、被告陶结平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谢良荣追偿。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计2045元,由被告谢良荣、陶结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廖辉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韦良辰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